温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
(试 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5〕117号),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进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06〕18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民政工作有关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围绕省委积极建设“法治浙江”的总体部署,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进一步理清本局行政执法职能,明确执法职责、依据、程序、岗位,强化执法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维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权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局依法行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基本目标
内设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行政执
法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娴熟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民政工作;民政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及时纠正和查处民政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使民政法律、法规、规章得到更加有效地贯彻实施。
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市民政局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具体为: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民间组织管理局、社会事务处、优抚安置处、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处、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区划地名管理处、市老龄办。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具体为:市殡葬管理处、市民间组织登记服务中心、市社会福利工业办公室。
(二) 实施要求
1、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公布行政执法依据目录,正确执行法律、法规、规章。
2、合理界定内设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岗位的法定职权,明晰执法流程。
3、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明确和落实内设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职权和责任。
4、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行政执法奖励机制。
三、法定的行政执法职能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三定”方案的规定,我局的主要职能有:
(一)行政许可(共4项)
1、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章程核准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章程核准
3、兴建经营性公墓
4、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前置审批)
(二)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共13项
1、设立殡仪服务单位(审批)
2、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审批)
3、华侨坟墓保留(审批)
4、辖区地名命名、更名(审核)
5、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变更(审核)
6、县(市、区)、镇(乡)和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及驻地迁移(初审)
7、革命伤残人员补(换)证、伤残等级评定(初审)
8、革命烈士追认(初审)
9、市级以上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新建、迁建(初审)
10、市属单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待遇(审批)
11、涉外、涉港、澳、台、华侨的婚姻登记(登记);
12、涉港、澳、台、华侨的收养和解除收养(登记);
13、市区公益性生态墓地审批
(三)行政监管:共15项
1、社会团体银行账号、印章式样的备案
2、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号、印章式样的备案
3、社会福利企业换证的备案
4、社会团体设立办事机构备案
5、全国性、全省性社会团体驻温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
6、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许可证备案
7、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工资、福利及物质奖励标准备案
8、民办非企业单位审计结果备案
9、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备案
10、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外文名称备案
11、社会福利企业的年审检
12、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年审检
1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审检
1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
(四)行政处罚:共42项
1、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2、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3、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4、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5、对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6、对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7、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8、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9、对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0、对社会团体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11、对社会团体未经登记,擅自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12、对社会团体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13、对社会团体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处罚
14、对社会团体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5、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
16、对有关国家机关认为社会团体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17、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18、对社会团体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举办涉外活动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的处罚
19、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大量用于与其宗旨不符的业务活动,或者无特殊原因,但一年中的日常办公费用和员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支出高于全年支出总额的50%的处罚
20、对社会团体不向会员报告财务收支情况的处罚
21、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处罚
22、对社会团体在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时弄虚作假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23、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处罚
24、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25、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26、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27、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28、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29、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30、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31、对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3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33、对有关国家机关认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34、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35、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收益和资产挪作他用的处罚
36、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员工工资、福利支出及物质奖励超过备案标准的处罚
37、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处罚
38、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等未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处罚
39、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改变举办者,未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处罚
40、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捐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处罚
41、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的处罚
4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处罚
43、对不依法履行优抚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五)行政强制 (6项)
1、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2、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3、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4、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5、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违法行为人加处罚款
6、证据登记保存
(六)行政给付(4项)
1、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
2、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
3、自然灾害救济金发放
4、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发放
(七)行政裁决(1项)
1、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房纠纷裁定
(八)其他行政行为:(13项)
1、指导和推进村民自治
2、取缔非法民间组织
3、退役士兵接收安置
4、军用饮食供应保障
5、军队离休、退休人员接收、安置
6、城市生着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7、特殊困难救助对象护送返乡
8、农村五保人员供养
9、撤销受胁迫结婚的婚姻登记
10、“三沿五区”私坟治理
11、公墓规范性管理与整治
12、地名标志设置责令改正、恢复
13、行政复议
四、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
(一)实体合法。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进行,没有违法事实或者违法事实不清以及没有法律、法规、
规章依据的,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行政执法决定。
(二)程序合法。行政执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并给予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或者行政相对人、利害人关系人要求听证并有合法理由的,应当及时组织听证。行政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三)合理执法。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合情合理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四)高效便民。行政执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执法职能,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当事人。
五、民政执法机构及执法职能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一) 民政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职权分解
1、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监督检查民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负责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牵头协调工作。
2、民间组织管理局
负责市本级并指导县(市、区)社团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并指导县(市、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3、优抚安置处
负责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承办伤残等级、烈士称号的报批工作;指导全市优抚对象优待和定补工作;负责全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参战民兵、民工的伤亡抚恤工作;负责市本级并指导全市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士官,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并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站)、军用饮食供应站、温州革命烈士纪念馆的管理工作。
4、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处(低保处)
指导、监督全市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五保集中供养制度,监督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负责市本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立的核准,指导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协助计财处做好本级福利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管理站指导、监督。负责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房纠纷裁定。
5、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负责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负责对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
6、区划地名管理处
贯彻执行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规;主管全市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市行政区划管理工作;负责县际行政区域边界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县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协调处理工作。
7、社会事务处
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承办全市涉外、华侨和涉港、澳、台同胞的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承办全市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收养登记工作;拟订全市殡葬改革发展规划,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8、市老龄办
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管理,负责协调成员单位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二) 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和执法职权分解
1、市殡葬管理处
协助社会事务处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督促检查殡葬法规执行情况和殡葬改革宣传工作,管理指导殡葬服务单位和丧葬用品市场;管理港澳台华侨在本市的丧葬事宜,指导公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2、市民间组织登记服务中心
协助民间组织管理局做好民间组织登记与监督管理工作。
3、市社会福利工业办公室
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残疾职工的权益保障,会同有关部门执行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
(三)行政执法程序和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程序即依照各行政执法事项的法律依据开展的行
政执法承办程序(详见附件3)。
(四)执法责任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机构,应当视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结合过错责任、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行政处分等处理。
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予以变更、撤销比例较高的,在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度较低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可以责令该执法机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
六、内部检查的要求、程序和检查结果的应用
(一)检查的要求
检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与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相结合。在检查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局各内设执法机构的执法行为。检查的过程和结果应予以公开。
(二)检查的程序
1、自查:各内设执法机构、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年度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在认真总结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于当年12月25日前,将本机构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总结材料报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审查和提出检查意见: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局内设执法机构报送的自查材料进行审查,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对各内设执法机构的检查意见。
3、局长办公会议确定检查意见:根据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对各内设执法机构、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的检查意见建议,确定相关评价。
(三)检查结果的应用
检查的结果,作为对工作目标责任制评议和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检查结果为优秀的执法机构,给予通报表彰;不合格的执法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
七、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一)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口头告诫;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并视情节调离工作岗位,进行离岗培训等;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其必须补交的材料;
4、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许可决定,未依法说明理
由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确认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许可或确认的;
7、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确认的;
8、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为,依法应当举行听证会,没有举行的;
9、作出行政许可后,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没有向社会公开的;
10、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没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
1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12、作出行政处罚前,没有听取当事人陈述或申辩的;
13、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确认行为没有事实依据或事实认定不清的;
14、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确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或违反法定程序的;
15、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
1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处罚种类、幅度的;
17、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没有依法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的;
18、在行政诉讼中,没有积极应诉的;
19、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指导职责的;
20、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回避的;
21、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查处或包庇、纵容的;
23、工作执行完成后,没有及时将相关资料归档的;
24、有其他错误行为,需要追究责任的。
(二)内部责任追究的程序
1、由局监察室对需要追究内部责任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追究内部责任的意见,报请局领导审核。
2、决定追究责任的,监察室应牵头安排人员调查核实,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相关纪律、法律程序办理。
3、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书面告知当事人处理决定。
附件:1.温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
2. 温州市市民政局内设机构与联系电话
3.温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表
附件1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资格:法定行政机关
以民政为主实施的法律法规
(一)民间组织管理:
1、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国务院令(1998)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省政府令(2004)第172号《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4、省政府令(2000)第121号《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二) 优待抚恤
5、《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发布)
6、《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
7、《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号)
(三) 退役安置: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9、《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5〕8号)
10、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39号)
1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关于军队干部离职退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1号)
(四) 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13、国务院令94第141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14、国务院令99第271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15、省政府令2001第131号《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16、省政府令1996第76号《浙江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
17、国务院令2003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五)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0、《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省人大)
21、浙江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六)区划地名:
22、《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规定》(国发[1985]8号)
23、《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86年发布)
24、国务院令(1989)第26号《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25、国务院令(2002)第353号《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26、省政府(1994)令56号《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
(七) 婚姻与收养登记管理: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9、国务院令2003第387号《婚姻登记条例》
(八)殡葬管理:
30、国务院令(1997)第225号《殡葬管理条例》
9、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第68号《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10、省政府令(1999)第108号《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九) 老龄工作: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省人大公告第34号)
(十) 其他
2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民政部民函〔2004〕255号《关于国务院确定民政部门保留、取消和调查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贯彻落实意见的通知》
以民政为主实施的部门规章
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日期
1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1993.10.18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1999.12.28
3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安部2000.1.19
4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2000.4.10
5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2001.7.30
6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2005.6.1
7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民政部1995.7.20
8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7.4.1
9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民政部、总后勤部1989.11.17
10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民政部1990.9.1
11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7.3.18
12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2000.5.12
13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9.12.30
14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2003.8.1
15
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民政部1995.2.17
16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政部 档案局2006.1.23
17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1999.5.25
18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1999.5.25
19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1999.5.25
20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政部2007.6.29
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主席令(1995)第3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主席令1989第1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主席令1994第23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1996第63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主席令1997第85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席令1999第16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主席令2000第31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2003第7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2005第35号)
11、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71号)
12、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方法 (国务院令第235号)
13、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1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10号)
15、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1号)
16、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国务院令第322号)
17、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国务院令第337号)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419号)
19、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发〔2004〕10号)
20、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3号)
21、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
22、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5号)
23、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省政府令第119号)
24、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省政府令第177号)
附件2
温州市民政局内设机构与联系电话
机构名称电话号码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89996712
人事教育处89996721
计划财务处89996726
民间组织管理处
(温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88637068
优抚安置处(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89996771
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处(低保处)89996731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89996752
区划地名管理处(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89996769
社会事务管理处88639728
温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89996792
局机关党委89996750
温州市监察局派驻温州市民政局监察室89996720
附件3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表(表4-1)
事项
名称承办
对象审批
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承 办 程 序 收费
依据收费标准承办时限
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成立
、变更、注销登记及章程核准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9、12、16、20、21、23条;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适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有规范的章程。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7、提供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及有关决议。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先由业务主管单位进行资格审查,业务主管单位对符合筹备条件的,应向发起人出具同意筹备的批准文件,社团发起人应在收到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成立。
1、民间组织管理局受理,并开具《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受理通知书》,并于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成立的决定,不批准的以书面形式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2、准予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筹备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3、登记管理机关在15日内完成成立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证书》;
4、公告;
5、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受理筹备成立社会团体通知书》。 不
收
费设立登记:15日工作日变更、注销登记、章程核准
各5个工作日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表(表4-2)
事项
名称承办
对象审批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承 办 程 序 收费
依据收费
标准承办时限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章程核准要求成立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单位和个人
1、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6、11、15、17条;
2、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第6、11、13、14、15、18、19、21、33条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6、有规范的章程。
1、登记申请书;
2、举办者的身份证明;
3、业务主管单位核发的批准批文件;
4、场所使用权证明;
5、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验资报告;
6、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7、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章程草案。
1、申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市民政局申请名称预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为举办者办理名称预登记,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
2、申请人申请登记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须经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审查同意的报市民政局;
3、发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受理通知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地与登记管理机关不在一地的,应当在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其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4、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准登记后,凭登记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刻制公章、代码证书、设立帐户、收费许可证等手续,并及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5、公告 不
收
费设立、变更、注销承办时限均为10日、章程核准
5日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表(表4-3)
事项
名称承办
对象审批
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承 办 程 序 收费
依据收费标准承办时限
兴
建
经
营
性
公
墓各县
(市、区)民政局及公墓建设单位1.国务院令(1997)第225号《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
2.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第68号《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23条;
3.省政府令(1999)第108号《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1.符合公墓建设规划;
2.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
3.选址不在禁坟区内;
4.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1.书面申请;
2.可行性报告;
3.公墓规划图(要求草坪葬、书葬区占总墓区的60%以上,规划图要加盖当地规划部门的印章);
4.县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5.同级计划、土地、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6.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初审;初审同意的,由同级计划、土地、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报市殡葬管理处。
1.符合建设经营性公墓条件的且申报材料齐全的, 当场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和《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同时汇集材料上报省民政厅审批 。
2.符合建设经营性公墓条件的但申报材料不齐的,当场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报材料齐全后,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和《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同时汇集材料上报省民政厅审批。
3.不符合建设经营性公墓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和《陈述、申辩告知书》。 不
收
费5
个
工
作
日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表(表4-4)
事项
名称承办
对象审批
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承 办 程 序 收费
依据收费标准承办
时限
社会
福利
机构
设置
(前置审批)各县申办福利机构的单位和个人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1、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有固定场所及资金来源;
3、床位数在30张以上;
4、有健全的组织和相应的管理服务人员。1、书面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验资报告; 4、产权证书、租赁协议书复印件。1、市民政局社救处受理;
2、审查后具备筹办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具备开业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就业批准证书》
(领取《执业证书》后到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不
收
费30
个
工
作
日
温州市民政局非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表(表13-1)
事项名称办理对象事项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办理时限
设立殡仪服务单位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范围内要求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单位和个人审 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七、八条1、符合当地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
2、有固定的殡仪服务场所及专用的硬件设施;
3、有专业的服务人员;
4、法律规定其他条件。1、书面申请报告;
2、提供经营场所、设备、经费的有效证明;
3、提供工作人员专业资质证明。市辖区内设立殡仪服务单位,由所在地区民政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1、符合建设殡仪服务单位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的,填写《非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和《非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准予建设殡仪服务站;
2、符合建设殡仪服务单位条件的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填写《非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非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报材料齐全后,在10个工作内送达《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和《非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准予建设殡仪服务站;
3、不符合建设条件的,在10个工作内,送达《非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和《陈述、申辩告知书》。不收费10个工作日
温州市民政局非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表(表13-2)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申请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单位
审批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2、财政部、民政部《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8〕124号)
用于社会福利事业(详见《办法》第15条)1、可行性研究报告2、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3、政府有关部门材料
4、属于基本建设类的项目,必须具备完整的基建审批手续,列入当地基建计划。
1、由项目申请单位申报,市民政局计财处受理,会同相关处室具体办理;
2、由福利彩票公益金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不收费5个工作日
温州市民政局非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表(表13-3)
事项名称办理对象事项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办理
时限
华侨坟墓保留审批全市范围内申请保留的华侨坟墓审批1、《关于特殊坟墓处理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93号)
2、省专项治理办公室《关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对侨坟处理的几点意见》
3、市民政局、市侨办《关于青山白化治理工作中对侨坟处理的意见》(温民事[2002]50号)1、申请保留的坟墓修建时间在1985年2月8日之前。此后无翻新、修复、扩建及刷白等现象;
2、申请人属于华侨身份(含港、澳、台同胞) ;
3、申请保留的侨坟只包括华侨本人、配偶及华侨父母等直系亲属;
4、申请保留的坟墓四周绿化植被,大树隐盖。
1、华侨身份证明(护照复印);
2、华侨与墓主的身份关系证明(本人、配偶、父母或直系亲属关系);
3、坟墓现状相片:墓碑相片(涂改、新立无效)、坟墓全貌相片;
4、填写《华侨坟墓保留审批表》一式六份。
1、华侨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如实填写《华侨坟墓保留审批表》,提出申请保留理由;
2、向坟墓所在地村(居)、乡镇(街道)签署意见;
3、向县(市、区)侨务部门及市侨务部门签署意见;
4、报县(市、区)民政部门签署意见(要求加盖民政局印章);
5、汇集材料,报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审批。不
收
费15个工作日;特殊原因需延长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
温州市民政局非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表(表13-4)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辖区地名
命名、
更名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专业部门主管单位,市本级主管部门。审批1、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2、省政府令(94)第56号《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
3、《温州市地名管理办法》报批审核的地名必须符合地名命名、更名原则。1、《温州市区标准地名登记表》
2、《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
3、计委立项批文、总平面图、效果图。一、申报:
1、自然实体名称:县(市、区)政府申报或联合申报;
2、行政区划名称:由县(市、区)政府申报;
3、居民地名称:街路巷、住宅(小区)等名称命名,由区政府申报;建筑物等名称命名,由主管部门申报。
二、审核、审批:
上报地名符合地名命名、更名原则的,经市地名办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审批。不收费5个工作日
温州市民政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规范表(表5)
事项
名称办理
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办理时限
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变更设立:希望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企业。
变更:工商、税务登记事项有变更的社会福利企业。审核《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设立:
1、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2、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
3、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5、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
6、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一、变更:
1、已办理工商、税务部门变更手续。一、设立:
1、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3、适合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4、企业与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5、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6、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7、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8、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9、残疾人职工岗位说明书;10、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
二、变更:
1、填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变更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国、地税登记复印件;4、上年度财务报表;5、原《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正、副本。一、设立:
1、县(市、区)社会福利工业办公室受理初审;
2、市社会福利工业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复审完毕;
3、省社会福利工业办公室审核发证。
二、变更:
1、县(市、区)社会福利工业办公室受理初审;
2、市社会福利工业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复审完毕;
3、省社会福利工业办公室审核发证。不收费5个
工作
日
温州市民政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规范表(表13-7)
事项名称办理对象事项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办理
时限
革命伤残人员补(换)伤残证、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根据法律法规符合评残的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已经取得残疾军人证书的人员初审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第413号令)第 20、21、22、23、24、条;《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第2号令)第2、3、4、5、6、7、9、10条1、退出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
2、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者;
3、革命工作人员因对敌斗争或因公负伤致残者;
4、民兵民工因战负伤致残者;参加县以上人民武装部门组织的军事训练。负伤致残的民兵;
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负伤致残者;1、本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
3、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4、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1、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残情鉴定。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保送地(市)民政部门审查;
2、地(市)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批;
3、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县(市、区)民政部门将伤残证件发给本人。
不符合评残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到在《伤残等级审批表》上注明理由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材料退回申请人。不收费15个工作日
温州市民政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规范表(表13-8)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
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办理
时限
革命烈士追认根据法律法规符合革命烈士追认的人员初审《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1980年6月4日)1、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2、对敌作战致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受折磨致死的;
5、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1、家属申请报告(牺牲人员生前工作单位或乡、镇、街道的申请报告);
2、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和《革命烈士审批报告附表》;
3、县(市)、区人民政府正式行文的请示报告;
4、部队或工作单位的证明;
5、曾在一起工作、战斗过的战友、首长、同事(二至三人)的证明;
6、知情群众的证明或座谈记录;
7、直接杀害牺牲者的犯罪分子口供或书面交代;
8、敌伪档案中有关记载和判决书、通缉令等;
9、牺牲人员如遭叛徒出卖,须有叛徒的下落;
10、有关的历史档案记载、历史佐证等;
11、对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牺牲的人员,要收集上报其生平事迹等材料1、地方县极以下的牺牲人员,应由家属、单位向牺牲人所在地或家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提供牺牲人员有关死难情节的详细报告及直接的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行文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审批;
2、市、地直属单位的牺牲人员,应由牺牲人员所在单位整理材料,提出意见,报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复查同意后,再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
3、省属单位的牺牲人员,由该单位搜集直接证明、整理事迹材料,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不收费15
个
工
作
日
温州市民政局非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表(表13-10)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市属单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待遇审批温州矾矿、温州社会福利养老院低保对象
审批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列》、
《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89号)必须符合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申领条件1、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管理核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2、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3、有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费的要提供缴纳凭证;4、失业登记证明、领取基本生活费和失业救济金及享受期限证明;5、属遗属补助证明;6、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应当提供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收入情况及赡养(扶养、抚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等;1、由户主向其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实,并委托申请人实在的村居公示;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报市民政局;
4、市民政局委托所在地民政局部门完成审批。不收费20
个
工
作
日
温州市民政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规范表(表13-11)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涉外、涉港、澳、台、华侨的婚姻登记自愿结婚、离婚的婚姻当事人
登记《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一、结婚登记:
1、符合法定结婚年龄
2、自愿、无配偶
3、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认定不应结婚的疾病
5、一方必须是本市户籍地的居民1、本人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大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三张;
3、涉外、涉港、澳、台、华侨还需持有我驻外使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
当事人向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提交证件,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给予登记,颁发《结婚证》。
9元/对当场办理
温州市民政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规范表(表13-12)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涉港、澳、台、华侨的收养和解除收养登记收养人
被收养人
送养人登记《收养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民政部《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理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收养人: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被认定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龄满30周岁
被收养人:
1、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2、丧失父母的孤儿;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一、中国公民:
1、居民户口本和身份证
2、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4、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证明和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
二、华侨、港澳台应提交《收养登记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华侨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台湾居民:
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向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经初审,提交证件,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申请手续费20元/件,收养证工本费10元/件,收养登记询查费220元/件5个工作日
温州市民政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规范表(表13-13)
事项名称办理对象事项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办理
时限
市区公益性生态墓地审批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范围内生态墓地建设的审批
审批《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物价局关于规范生态墓地建设的通知》(浙民事[2005]201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的通知》(温政办[2006]128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推行生态葬法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05]78号)(一) 符合当地公益性生态墓地总体建设规划;
(二) 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公益林规划;
(三) 选址在相对偏僻,自然坡度较小(缓坡)、适宜植树种草的荒山、荒地、火烧地、疏林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上。
1、申请建造生态墓地的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规划设计方案;
2、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3、温州市公益性生态墓地审批表;
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由村、乡镇为单位上报,经区级规划、林业、国土资源、民政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不收费
20日之内;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一个月之内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监管事项规范表(表14-1)
事项名称办理对象事项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办理时限
社会团体银行账号、印章式样备案社会团体银行账号、印章式样备案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18条已经我局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印章、会员证、徽记、帐号备案表》民间组织管理局受理、备案不收费即时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监管事项规范表(表14-2)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号、印章式样备案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号、印章式样备案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14条已经我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帐号备案表》民间组织管理局受理、备案不收费即时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监管事项规范表(表14-3)
事项
名称办理
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社会福利企业换证凡领取浙江省民政厅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经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合格的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备案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浙民工字[2000]89号)经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合格的各类社会福利企业《浙江省社会福利企业换证登记表》,经年审合格的《浙江省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表》各类福利企业填写省统一印制的《浙江省社会福利企业换证登记表》,交由各级民政部门福利工办按照企业编号顺序装订成册,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在领新证时必须凭年检年审合格的年检表,方可领证。不收费每三年更换一次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监管事项规范表(表14-4)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社会团体设立办事机构备案社会团体设立办事机构备案《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已经我局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民间组织管理局受理、备案不收费即时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监管事项规范表(表14-5)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全国性、全省性社会团体驻温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全国性、全省性社会团体驻温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五条第四款已经相关部门登记的全国性、全省性社会团体批准登记成立的相关材料民间组织管理局受理、备案不收费即时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监管事项规范表(表14-6)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许可证备案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许可证备案《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已经我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民间组织管理局受理、备案不收费即时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监管事项规范表(表14-7)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全国性、全省性社会团体驻温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全国性、全省性社会团体驻温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五条第四款已经相关部门登记的全国性、全省性社会团体批准登记成立的相关材料民间组织管理局受理、备案不收费即时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监管事项规范表(表14-8)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民办非企业单位审计结果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审计结果备案《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已经我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民间组织管理局受理、备案不收费即时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监管事项规范表(表14-9)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备案
备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民间组织管理局受理、备案不收费即时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监管事项规范表(表14-10)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外文名称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外文名称备案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相关材料民间组织管理局受理、备案不收费即时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监管事项规范表(表14-11)
事项
名称办理
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社会福利企业年审检领有浙江省民政厅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各类福利企业年检民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民福函[1992]381号)领有浙江省民政厅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浙江省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表》,《温州市社会福利企业基本情况表》,《温州市社会福利企业年利税分配表》,《残疾职工出勤、工资收入汇总表》,《温州市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花名册(含工种安排表)》由福利企业自查后填写《年检情况登记表》,企业法人签字盖章,报县(市、区)年检年审工作小组初审;县级年检年审工作小组组织普查,普查率必须达到100%;市、省级民政部门组织重点抽查。不收费两个半月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监管事项规范表(表14-12)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年检经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 构、代表机构
年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第31条1、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
2、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1、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年度检查报告书;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3、所需的其他材料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收费5
个
工
作
日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监管事项规范表(表14-13)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年
检经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年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第23条1、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
2、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3、所需的其他材料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收费5
个
工
作
日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监管事项规范表(表14-14)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登记《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申请书》1、递交申报资料;2、民间组织管理局受理3、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 不收费即时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项规范表(表43-1)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承办人提出处理建议、4、告知有关事由和权力,允许被处罚人申辩和质询;5、听证;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送达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项规范表(表43-2)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按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选择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1、表明执法身份;2、事先告知并说明理由;3、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并报所属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承办人提出处理建议、4、告知有关事由和权力,允许被处罚人申辩和质询,如有必要进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项规范表(表43-3)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按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选择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1、表明执法身份;2、事先告知并说明理由;3、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并报所属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承办人提出处理建议、4、告知有关事由和权力,允许被处罚人申辩和质询,如有必要进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项规范表(表43-4)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按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选择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1、表明执法身份;2、事先告知并说明理由;3、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并报所属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承办人提出处理建议、4、告知有关事由和权力,允许被处罚人申辩和质询,如有必要进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项规范表(表43-5)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对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按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选择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1、表明执法身份;2、事先告知并说明理由;3、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并报所属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承办人提出处理建议、4、告知有关事由和权力,允许被处罚人申辩和质询,如有必要进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项规范表(表43-6)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对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按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选择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1、表明执法身份;2、事先告知并说明理由;3、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并报所属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承办人提出处理建议、4、告知有关事由和权力,允许被处罚人申辩和质询,如有必要进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项规范表(表43-7)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按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选择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1、表明执法身份;2、事先告知并说明理由;3、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并报所属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承办人提出处理建议、4、告知有关事由和权力,允许被处罚人申辩和质询,如有必要进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项规范表(表43-8)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按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选择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1、表明执法身份;2、事先告知并说明理由;3、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并报所属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承办人提出处理建议、4、告知有关事由和权力,允许被处罚人申辩和质询,如有必要进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项规范表(表43-9)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对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按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选择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1、表明执法身份;2、事先告知并说明理由;3、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并报所属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承办人提出处理建议、4、告知有关事由和权力,允许被处罚人申辩和质询,如有必要进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项规范表(表43-10)
事项
名称办理
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对社会团体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按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选择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1、表明执法身份;2、事先告知并说明理由;3、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并报所属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承办人提出处理建议、4、告知有关事由和权力,允许被处罚人申辩和质询,如有必要进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项规范表(表43-11)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对社会团体未经登记,擅自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按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选择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1、表明执法身份;2、事先告知并说明理由;3、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并报所属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承办人提出处理建议、4、告知有关事由和权力,允许被处罚人申辩和质询,如有必要进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项规范表(表43-12)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对社会团体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按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选择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1、表明执法身份;2、事先告知并说明理由;3、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并报所属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承办人提出处理建议、4、告知有关事由和权力,允许被处罚人申辩和质询,如有必要进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项规范表(表43-13)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对社会团体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处罚 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按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选择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1、表明执法身份;2、事先告知并说明理由;3、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并报所属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承办人提出处理建议、4、告知有关事由和权力,允许被处罚人申辩和质询,如有必要进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项规范表(表43-14)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对社会团体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按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选择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1、表明执法身份;2、事先告知并说明理由;3、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并报所属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承办人提出处理建议、4、告知有关事由和权力,允许被处罚人申辩和质询,如有必要进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项规范表(表15)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 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承办人提出处理建议、4、告知有关事由和权力,允许被处罚人申辩和质询,如有必要进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项规范表(表43-16)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承办人提出处理建议、4、告知有关事由和权力,允许被处罚人申辩和质询,如有必要进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项规范表(表43-17)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承办人提出处理建议、4、告知有关事由和权力,允许被处罚人申辩和质询,如有必要进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项规范表(表43-18)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对社会团体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举办涉外活动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的处罚 处罚《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承办人提出处理建议、4、告知有关事由和权力,允许被处罚人申辩和质询,如有必要进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项规范表(表43-19)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大量用于与其宗旨不符的业务活动,或者无特殊原因,但一年中的日常办公费用和员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支出高于全年支出总额的50%的处罚 处罚《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承办人提出处理建议、4、告知有关事由和权力,允许被处罚人申辩和质询,如有必要进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项规范表(表43-20)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对社会团体不向会员报告财务收支情况的处罚 处罚《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承办人提出处理建议、4、告知有关事由和权力,允许被处罚人申辩和质询,如有必要进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项规范表(表43-21)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处罚 处罚《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承办人提出处理建议、4、告知有关事由和权力,允许被处罚人申辩和质询,如有必要进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项规范表(表43-22)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时弄虚作假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处罚《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三条 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承办人提出处理建议、4、告知有关事由和权力,允许被处罚人申辩和质询,如有必要进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项规范表(表23)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处罚 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按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选择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1、表明执法身份;2、事先告知并说明理由;3、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并报所属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承办人提出处理建议、4、告知有关事由和权力,允许被处罚人申辩和质询,如有必要进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项规范表(表43-24)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承办人提出处理建议、4、告知有关事由和权力,允许被处罚人申辩和质询,如有必要进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项规范表(表43-25)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按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选择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1、表明执法身份;2、事先告知并说明理由;3、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并报所属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承办人提出处理建议、4、告知有关事由和权力,允许被处罚人申辩和质询,如有必要进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项规范表(表43-26)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按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选择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1、表明执法身份;2、事先告知并说明理由;3、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并报所属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承办人提出处理建议、4、告知有关事由和权力,允许被处罚人申辩和质询,如有必要进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项规范表(表43-27)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按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选择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1、表明执法身份;2、事先告知并说明理由;3、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并报所属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承办人提出处理建议、4、告知有关事由和权力,允许被处罚人申辩和质询,如有必要进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项规范表(表43-28)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按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选择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1、表明执法身份;2、事先告知并说明理由;3、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并报所属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承办人提出处理建议、4、告知有关事由和权力,允许被处罚人申辩和质询,如有必要进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项规范表(表43-29)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按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选择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1、表明执法身份;2、事先告知并说明理由;3、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并报所属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承办人提出处理建议、4、告知有关事由和权力,允许被处罚人申辩和质询,如有必要进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项规范表(表43-30)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按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选择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1、表明执法身份;2、事先告知并说明理由;3、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并报所属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承办人提出处理建议、4、告知有关事由和权力,允许被处罚人申辩和质询,如有必要进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项规范表(表43-31)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对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按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选择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1、表明执法身份;2、事先告知并说明理由;3、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并报所属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承办人提出处理建议、4、告知有关事由和权力,允许被处罚人申辩和质询,如有必要进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项规范表(表43-32)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按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选择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1、表明执法身份;2、事先告知并说明理由;3、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并报所属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承办人提出处理建议、4、告知有关事由和权力,允许被处罚人申辩和质询,如有必要进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项规范表(表43-33)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有关国家机关认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承办人提出处理建议、4、告知有关事由和权力,允许被处罚人申辩和质询,如有必要进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项规范表(表43-34)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承办人提出处理建议、4、告知有关事由和权力,允许被处罚人申辩和质询,如有必要进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项规范表(表35)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收益和资产挪作他用的处罚 处罚《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按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选择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1、表明执法身份;2、事先告知并说明理由;3、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并报所属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承办人提出处理建议、4、告知有关事由和权力,允许被处罚人申辩和质询,如有必要进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项规范表(表43-36)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员工工资、福利支出及物质奖励超过备案标准的处罚 处罚《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按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选择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1、表明执法身份;2、事先告知并说明理由;3、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并报所属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承办人提出处理建议、4、告知有关事由和权力,允许被处罚人申辩和质询,如有必要进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项规范表(表43-37)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处罚 处罚《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按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选择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1、表明执法身份;2、事先告知并说明理由;3、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并报所属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承办人提出处理建议、4、告知有关事由和权力,允许被处罚人申辩和质询,如有必要进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项规范表(表43-38)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等未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处罚
处罚《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按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选择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1、表明执法身份;2、事先告知并说明理由;3、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并报所属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承办人提出处理建议、4、告知有关事由和权力,允许被处罚人申辩和质询,如有必要进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项规范表(表43-39)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改变举办者,未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处罚 处罚《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按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选择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1、表明执法身份;2、事先告知并说明理由;3、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并报所属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承办人提出处理建议、4、告知有关事由和权力,允许被处罚人申辩和质询,如有必要进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项规范表(表43-40)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捐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处罚 处罚《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按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选择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1、表明执法身份;2、事先告知并说明理由;3、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并报所属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承办人提出处理建议、4、告知有关事由和权力,允许被处罚人申辩和质询,如有必要进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项规范表(表43-41)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的处罚 处罚《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按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选择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1、表明执法身份;2、事先告知并说明理由;3、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并报所属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承办人提出处理建议、4、告知有关事由和权力,允许被处罚人申辩和质询,如有必要进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项规范表(表43-42)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处罚 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 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承办人提出处理建议、4、告知有关事由和权力,允许被处罚人申辩和质询,如有必要进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项规范表(表43-43)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对不依法履行优抚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处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第46条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强制事项规范表(表6-1)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第四条 1、告诫;2、作出强制执行决定;3、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强制事项规范表(表6-2)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1、告诫;2、作出强制执行决定;3、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强制事项规范表(表6-3)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款 1、告诫;2、作出强制执行决定;3、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强制事项规范表(表6-4)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1、告诫;2、作出强制执行决定;3、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强制事项规范表(表6-5)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违法行为人加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1、告诫;2、作出强制执行决定;3、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强制事项规范表(表6-6)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证据
登记
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1、告诫;2、作出强制执行决定;3、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
温州市民政局其他行政行为规范表(表13-2)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四条 1、立案;2、调查;3、认定;4作出取缔决定、5送达和公告;6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其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并登记造册、7、档案材料立卷归档
温州市民政局其他行政行为规范表(表13-10)
事项名称办理对象事项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办理
时限
“三沿五区”私坟治理
全市“三沿五区”视线范围内所有私坟(不含已审批保留的侨坟和被列入国家级、省级、市(县)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的私坟)行政
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民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文物局关于特殊坟墓处理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93号)
温州市民政局其他行政行为规范表(表13-11)
事项
名称办理对象事项
性质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
标准办理
时限
公墓
规范
性管
理与
整治
全市
所有
经营
性公墓行政
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国办发[199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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