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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待抚恤
审核拟批本省单位或公民提出的追烈申请。程序:接受申请→调查取证→逐级上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向被批准追认为烈士的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对手续完备、牺牲情节证据充分且符合国务院有关追烈条件的,自我厅审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程序:接受个人申请及档案原始材料记载和有关证明材料→符合评残条件者,由县级民政部门派员陪同到指定医院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逐级上报审核→省厅对符合补、评残条件者批准发证。凡证明材料充分,符合补、评伤残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文。
补(换)发革命伤残人员抚恤证。程序:接受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逐级上报审核→对符合补(换)发证条件者批准补(换)发证书。凡证明材料充分,手续完备,符合补(换)发证书条件者,省厅在每年的5月、11月份集中办理。
检查督促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管理与发放。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程序:造出名册→凭证发放。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在每年年末兑现。
检查督促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审核与发放。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程序:提交革命烈士证明书或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或病故军人证明书→死亡人员直系亲属递交证明书及家属户籍、身份材料→审核→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凡手续齐全,发放标准计算正确,一般5个工作日发放,遇特殊情况按约定时间办理。检查督促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金管理与发放。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程序:登记立户、建立档案→审核→发给定期抚恤、补助金领取证→发给定期抚恤、补助金。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审批完成。检查督促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的发放。县级民政部门的发放程序:凭由民政部门制发的革命伤残人员证件和有关审批证明材料登记→建立卡片→上报审定→发给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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