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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救济
(一)自然灾害救助。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机制,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灾害发生后,及时深入灾区查灾核灾,指导救灾工作;灾情由村、乡(镇)、县(市、区)、市民政部门逐级查核上报,汇总后立即向民政部、省政府报告。及时提出救灾款物的分配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对各地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村民,给予吃、穿、住及因灾致伤医治等方面的救助,救济重点是重灾区无自救能力的重灾户、特困户、五保户。需救助的村民,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审查后,报乡镇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救助。实行灾民救助卡制度。救助对象名单、数额及上级拨给救灾款物的数量实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农村五保供养。本省农村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均可申请“五保”供养(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未成年人保教)。“五保”对象的确定,由本人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委会审核,报乡(镇)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年供养标准与当地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相适应,一般以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确定。供养采取集中和分散两种形式,基本实行集中供养,努力办好乡镇敬老院。
(三)社会捐助工作。城市的街道和社区居委会设立接收站点,并公布接收站点的名称、地址、电话和账号。各接收站点在接收捐助款物后,向捐助者开具合法、有效的凭证,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各级民政部门每半年逐级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捐助款物的接收使用情况,包括接收捐赠款物数量、捐赠衣被数量、其他捐赠物资折款数量、来源,捐赠款物的分配去向、分配数量以及受益人数量。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公布接受捐赠户的名单及其所得款物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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