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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先向拟办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市民政部门申报,所在地的县、市民政局认为符合当地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后,经省级(或有管理权限的)外贸部门审核,由申办人向省民政厅提交申请。
向省民政厅提交申请时,需持下列材料: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合作合资协议书。上述材料一式三份。省民政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申请设置批准所需材料:申请设置批准(开业)报告;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一式三份。省民政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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