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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务管理 
添加时间:[2006-1-18]  
    

公共事务管理

  (一)殡葬管理。审批公墓需具备下列材料:市民政局上报的兴办公墓请示、可行性报告、公墓规划图、计划、土地、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初审意见等有关材料,自收到齐全有效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乡村公益性墓地。

  遗体(骨灰)运输审批须提供下列材料:市民政局上报的请示、死者直系亲属或受委托的单位的申请、死亡证明、侨务(外事)部门意见、死者身份证明。  

  (二)婚姻登记管理。国内公民结婚、复婚、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持法定证件、证明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涉外结婚登记和涉华侨、涉香港、涉澳门、涉台湾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双方持法定证件、证明亲自到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市民政局申请办理。当事人遗失、损毁结婚证或离婚证的,可以向原办理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三)收养登记管理。符合法定条件的国内公民收养登记: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到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为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到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外国人在我省收养子女,持中国收养中心签发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本人身份证件和照片等,与送养人、被收养人一起亲自到省收养登记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省收养登记处对符合条件者,自收到收养申请次日起7日内予以登记,发给《收养证》。

  
来源:  作者:  编辑: 汤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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