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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登记管理
办理基金会登记,必须经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省民政厅申请成立登记;涉外基金会及境外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向民政部申请成立登记,原始资金在2000万以上的非公募性基金会,也可以向民政部申请成立登记。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1、申请书;2、章程草案;3、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4、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文件等材料。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证明文件。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换届或增减理事、监事、副理事长、秘书长,以及基金会的组织机构代码、印章、银行账户、税务登记证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填写相关表格,办理变更登记。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拟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等有关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对准予注销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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