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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添加时间:[2006-1-18]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登记。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表》、举办者身份证明、章程草案、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业务领域基本情况等文件。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需要变更的,应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变更登记表,办理变更登记,并发布变更登记公告。需要注销登记的,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等文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并发布注销公告。

  登记管理机关对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检。参检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填写《年检报告书》等有关材料,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签署初审意见后,携带登记证书副本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登记管理机关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年检结论,并在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印章。基金会每年3月31日、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5月31日之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一般情况下,登记管理机关在一个月完成年检工作。

  联系单位:省民间组织管理局联系电话:87050933联系人:陈金伟陈照贤高志涛


来源:  作者:  编辑: 汤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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