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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添加时间:[2006-1-18]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凡公民结社均必须登记,接受管理。成立全省性社会团体,向省民政厅申请筹备成立;成立市、县(市、区)社会团体,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筹备成立;成立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向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文件,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验资报告,住所使用权证明以及该业务领域基本情况介绍等文件。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向发起人说明理由。准予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自收到批准筹备成立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社团提交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章程等相关材料后,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刊登成立登记公告。 社会团体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宗旨与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活动资金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填写相关表格,办理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申请登记。社会团体代表机构以及分支机构驻所与社会团体驻所不在一地的,还须提交拟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意见。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 不予登记的,应说明理由。 拟注销的社团,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社团会议决议、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文件、社会团体注销登记表、清算报告书等文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专用票据,并发布注销公告。

来源:  作者:  编辑: 汤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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