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州市百家经理联合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要求成立温州市百家经理联合会的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核定你们发起组建的协会名称为温州市百家经理联合会,并准予筹备成立。其业务主管单位为温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二、你们应在本市范围内进一步发展会员,于本批复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我局申请成立登记。经核准登记后,协会方可开展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协会的印章、会员证、徽记、银行帐号,应报我局备案。并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的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报送我局,接受年度检查,违者按规定处理。
三、温州市百家经理联合会属于联合性社会团体,其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原则上不得由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领导干部兼任,确需兼任的,应按照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温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问题管理的意见》(温组发〔2006〕96号)精神,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四、协会成立登记后,要健全协会组织机构,加强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的作用。协会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我局核准的章程,凡属重大活动应提前七天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此复。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社会团体 成立 批复
抄送:温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9年8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