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政府近日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有关政策,我省的福利企业将享受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一系列政策性“红利”。
意见规定,凡符合国家规定的福利企业用电,按非工业用电中的部队、狱政用电价格执行;生产用自来水按非经营性用水价执行。并且适当减免福利企业的防雷检测技术服务费。同时,按福利企业管理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定额减免每人500元当年应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安置残疾人比例超过25%部分的企业,按每人每年不低于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奖励,对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福利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意见对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也作出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凡残疾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纳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延缴。对已办理“协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残疾职工,允许其单独办理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企业申报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事项等,意见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要求各地对福利企业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方面给予优先扶持。政府采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购买福利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并支持福利企业做好人才引进工作。
意见出台后,到底对福利企业有多大优惠?有关专家以一家安置了46名残疾人就业的湖州某福利企业为例,享受新政策后,该企业预计将减免土地使用税9.39万元,减免水利建设基金2.3万元,超比例安置10名残疾人就业还可得到政府补贴8500元,不包括自来水和电费下调所带来的成本降低,该企业今年将至少收获超过12万余元的政策“红利”。
据统计,截至去年底,我省有社会福利企业2772家,共安置残疾职工近10万人。现阶段,省内的盲人按摩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均可参照意见享受相关政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