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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涉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外国人)
字体:[ ]   日期:2009-9-27 9:39:20   浏览次数:1724   来源:温州市民政局

项目名称:
结婚登记 (涉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外国人)
受理机构: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
项目类型:
非行政许可审批
联 系 人:
王忠飞
联系方法:
0577-88639628
联系地址:
吴桥路民政服务大厅
服务对象:
个人
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当场办理
收费情况:
工本费9元
设立依据:
《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受理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自愿结婚。

材料明细:

一、中国公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本人常住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2、大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三张;  
二、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四、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五、出国人员、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六、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登记发证
表格下载: 附件: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doc

附件: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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