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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涉港、澳、台、华侨)
字体:[ ]   日期:2009-9-23 9:38:11   浏览次数:625   来源:温州市民政局

项目名称:
涉华侨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的收养登记
受理机构: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联 系 人:
王忠飞
联系方法:
0577-88639528
服务对象:
个人
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5日
收费情况:
浙价费(2001237 申请手续费20元/件,收养证工本费10元/件,收养登记询查费220元/件
设立依据:
收养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解除收养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受理条件:

收养人:
   1、 无子女
   2、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 未患有在医学上被认定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
   4、 年龄满30周岁
被收养人:
   1、 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2、 丧失父母的孤儿;
   3、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

材料明细:

一、收养人应提交《收养登记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 华侨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台湾居民
  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二、送养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
 (二)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位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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