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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及补(换)伤残证(初审)
字体:[ ]   日期:2009-9-23 9:26:12   浏览次数:813   来源:温州市民政局

项目名称:
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及补(换)伤残证(初审)
受理机构:
市民政局优抚安置处
项目类型: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联 系 人:
联系方法:
0577-89996775
联系地址: 温州市鹿城区高盈里
服务对象:
个人
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20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伤残等级评定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四条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第八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补(换)伤残证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证件、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受理条件:
伤残等级评定申报条件:(一)属于民政部门评残对象。(二)符合《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条件》规定的评残条件。(三)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致残范围的。(四)经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同意。(五)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补(换)伤残证申报条件: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
材料明细:
伤残等级评定:(一)本人书面申请、档案材料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三)其他有关材料: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民政部门认为需要调整等级的,应当提出调整的理由,并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疾情况鉴定。补(换)伤残证:(一)个人申请报告;(二)《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三)原伤残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提供刊登在报纸上的作废声明。(四)其他认为必要的材料。
办理流程:
伤残等级评定:县级民政部门受理——初步审查并拟定伤残等级,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审查并通知县级民政部门公示——审核决定——发证或退还材料补(换)伤残证:县级民政部门受理、审查,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对县级民政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批准,将证件逐级交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将证件发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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