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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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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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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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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优抚安置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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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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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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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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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凤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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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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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7-899967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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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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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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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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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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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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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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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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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四条:“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因战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军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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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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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和民政部发布的有关解释文件中12条追烈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体如下:(一)对敌作战牺牲的;(二)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或对敌作战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三)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筑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四)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五)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六)因在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任务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或者其他坏人杀害的;(七)因侦察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杀害的;(八)因维护社会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被杀害的;(九)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十)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被犯罪分子杀害或报复杀害的;(十一)部队飞行人员在执行战备飞行训练中牺牲或在执行试飞任务中牺牲的;(十二)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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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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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牺牲人员家属或生前工作单位的申请报告;家属申请的,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证明身份;(二)牺牲情节的证人和证明材料,并提供证人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对证人的身份和证明材料的确认件;(三)有关旁证材料;(四)牺牲人员生平事迹材料;【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受理的申请,还应当提供:县(市)、区民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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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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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市政府复审,报省政府——省政府审核批准——颁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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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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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 程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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