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求成立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单位和个人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1、登记申请书; 1、申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名称预登记,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更变、注销登记及章程核准
民间组织管理处(局)
行政许可事项
王集椿
0577-88635905 ,88635895
联系地址:
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银都花苑现代14幢2楼
设立、变更、注销承办时限均为10日、章程核准5日,(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无
1、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6、11、15、17条;2、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第6、11、13、14、15、18、19、21、33条 。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6、有规范的章程。
2、举办者的身份证明;
3、业务主管单位核发的批准文件;
4、场所使用权证明;
5、验资报告;
6、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7、章程草案。
2、申请人申请登记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须经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审查同意的报市民政局;
3、发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受理通知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地与登记管理机关不在一地的,应当在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其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4、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准登记后,凭登记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刻制公章、代码证书、设立帐户、收费许可证等手续,并及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5、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