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1、筹备申请书;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先由业务主管单位进行资格审查,业务主管单位对符合筹备条件的,应向发起人出具同意筹备的批准文件,社团发起人应在收到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成立。
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成立
民间组织管理处(局)
行政许可事项
王集椿
0577-88635905 ,88635895
联系地址:
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银都花苑现代14幢2楼
成立登记:15个工作日变更、注销登记、章程核准各5个工作日,(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无
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9、12、16、20、21、23条。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适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有规范的章程。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7、提供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及有关决议。
1、民间组织管理局受理,开具《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受理通知书》;
2、准予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筹备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3、登记管理机关在15日内完成成立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证书》;
4、公告;
5、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受理筹备成立社会团体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