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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处理规定
字体:[ ]   日期:2009-9-22 10:45:49   浏览次数:293   来源:温州市民政局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使我站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浙江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结合我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文(含电报,下同)是在单位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制度,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站办公室主管并负责指导站各科室的公文处理工作。应设专职人员或规定应聘人员岗位职责,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所设(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公文必须按统一要求进行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五条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六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二章 公文主要种类

 

第七条 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 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二) 决议

适用于对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

(三) 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重要事项。

(四) 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单位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任干部。

(五) 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六) 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 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 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九)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或部门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 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十一)规定、细则、意见

"规定"适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事务制定带有约束性的措施。

"细则"适用于对某项法令、条例、规定或其部分条文规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意见"适用于对某项工作或活动的进行做出具体的规范。

(十二)简报

适用于不定期的向上级机关及本单位内部反映工作动态。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抄送机关等部分组成。根据不同文种,有的部分可以省略。

    一、公文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加"文件"二字组成。 用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端。联合行文可用文件主办机关一家版头,但要在正文标题开头注明联合行文机关名称,也可并用几家机关并排版头。版头文字一般红色套印。请示、报告、批复、函的版头不加"文件"二字。布告、通告等公布性公文,不用版头。

二、秘密等级,分绝密、机密、秘密,标注在文件首页的右上角。

三、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表明"特急""",可注在秘密等级的下方。

四、发文字号,包括机关公文代字、年度和发文顺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五、上报的公文(请示、报告),应当在首页发文字号右侧,公文标题以上适当位置,注明签发人姓名。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的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有发文机关名称、内容和文种三部分组成。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单位是指收受、办理文件的单位。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

八、正文是公文的主体部分,用来表达公文的内容。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的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必须加盖发文机关印章。联合上报或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要加盖公章。用印位置上不压正文,下骑年盖月。加盖印章的公文,不再署发文机关名称。

十、成文日期,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成文日期标注在正文结尾右下方。决定、会议纪要,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用括号标明签发日期。党群公文的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标注,行政公文发文日期以中文数字标注。

十一、成文日期下方要标注主题词、印刷份数、抄送机关、印发单位、印发时间。除主送机关外,对其他需要了解公文内容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的机关用"抄送"

十二、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以理工学院党委、行政名义上报的请示、报告或公函每页排印22行,每行28个字。院内行文每页印排25行,每行30个字。

第九条 公文纸用A4纸,左端装订。张贴的公文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用纸大小。

 

第四章 公文办理

 

    第十条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传阅、承办、催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传递、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十一条 签收。对来文要逐件清点,重要的要逐页查点,急件要注明签收时间。登记。须将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字号、紧急程度、来文单位、发往单位、件数、收发时间和处理情况等逐项登记清楚,以便查询。

第十二条 分发。来文登记后,由办公室主任签阅分文。对来文要区别阅件和办件。阅件应及时送有关领导传阅。办件应根据来文内容,准确地送交有关部门或人员办理。

第十三条 传阅。要严格登记手续,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要建立公文传阅、催阅(退)制度。

第十四条 公文办理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印制公文要有时限要求,保证质量,做到文面清晰,格式规范,字体适当,美观大方。公文按题目为宋体小2号字、正文为仿宋3号字的统一规范格式、标准印制。

第十五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办公室主任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并附有关材料,送主管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当抓紧办理公文,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合本部门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交办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凡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上报的公文,如有关部门意见不一致,应当如实反映。

第十八条 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者几个部门联合发文。须经领导审批的事项,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也可以由部门发文,文中必须要注明"经主管校领导同意"

第十九条 送校领导审批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党委、院长办室要负责催办、查办,重要公文要重点催办、查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查办。对下发的重要公文,应当及时了解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练,书写公正,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

(四)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五)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六)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七)草拟文件时首页必须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公文拟稿首页纸,并认真填写首页纸上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文中的数字除行政公文的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词、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1010以下的数字在单独使用时,也可使用汉字。但一篇公文中的同类数字使用必须一致。使用阿拉伯数字时,一组数字不能移行。

第二十二条 公文由发文机关领导人签发。重要公文,必须由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

第二十三条 审批公文,审批人应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审批人圈阅,应当视为同意。

第二十四条 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用纸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禁止使用铅笔、圆珠笔、红色及纯蓝墨水钢笔)。不要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

第二十五条 公文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应当由办公室主任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是否确需行文;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政策是否保持连续性,提法是否同已发布的有关文件相衔接;

(三)提出的措施和办法是否符合实际,切实可行;

(四)内容涉及的部门是否经过协调、会签,意见是否一致;

(五)文字表述是否概念准确,简明扼要,条理清楚,语法规范,书写工整;

(六)是否符合规定的办文程序,审批、会签手续是否完备;

(七)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公文使用是否适当,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布范围、主送、抄送单位是否合理。

(八)公文已经审批签发,一般不得改动,如需改动,要经原审签领导人复审。

第二十六条 上报的公文,如不符合本制度第十六、十七、二十三、二十六条的第一项与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党办、院办可退回呈报部门。

第二十七条 上级行政机关的公文,除绝密、机密、秘密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党办、院办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二十八条 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

 

第五章 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二十九条 公文办完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将公文的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电报随同文件一起立卷。

各业务部门收到上级业务部门的公文,办毕后,应由本部门文秘管理人员归档。专业业务档案,由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并整理立卷,定期移送办公室档案室。

要做好会议公文的立卷工作。

(一)凡学校召开或主持的重要会议形成的公文(包括录音、录像、照片等有关资料),应由会议组织人员负责送办公室综合档案室立卷、存档。

(二)凡部门用本单位名义召开会议形成的文件,应按期交办公室综合档案室立卷,部门可保存副本。

(三)外出开会人员带回的公文(包括重要资料),应送本单位文秘人员登记立卷。

第三十条 公文归档,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立卷,要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部门的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一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其他单位保存复印件。部门撤销、合并,由原部门负责将立卷的公文向院办综合档案室移交,不得丢失、销毁。

第三十二条 公文复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制单位公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 案卷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和我站档案管理的规定定期向站办综合档案室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四条 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批准,应予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进行登记,由二人监督销毁,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党支部、站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公文处理的办法,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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